一年参与多地串通投标7起,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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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蔡海鸥因在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以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串通投标价格制作标书,在浙江省永康市、平阳县参与实施针对多个项目的串通投标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海鸥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海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蔡海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蔡海鸥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45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详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 0326 刑初 60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海鸥,女,1986  12  26 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330326198612263243,汉族,大专文化,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平阳县鳌江镇钱仓社区,现住平阳县鳌江镇石榴玉兰湾 10  601 室。因涉嫌犯串通

投标罪于 2023  5  12 日被取保候审,同年 8  16 日被继续

取保侯审,同月 31 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4  1  9 日被继续取保侯审。

指定辩护人林欣欣,浙江腾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10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海鸥犯串通投标罪,于 2024  1  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海鸥及辩护人林欣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海鸥是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1  7 月至 2022  9 月期间,被告人蔡

海鸥以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名义,以串通投标价格的方式制作标书,在浙江省永康市、平阳县参与实施针对多个项目的串通投标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1  7 月至 2022  6 月期间,吕勇跃、陈存江、朱朝浪、朱志刚、陈倩倩(均另案处理等人商定借用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竞价权,共同参与永康市水利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标后再一起施工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吕勇跃、陈倩倩、朱志刚纠集多家公司负责人,采用串通投标价格的方式制作标书,由吕勇跃等人承担保函费用,对永康市农村河道整治工程二期西溪镇项目、永康市农村河道整治工程二期—方岩镇项目、永康市杨溪水库至南山水厂原水管线改造工程项目、永康市 2022 

小型水库扩能工程(西塘水库)项目、永康市 2022 年小型水库

扩能工程(和平水库)项目、永康市 2022 年小型水库扩能工程

天水库)共计 6 个项目实施围标行为并成功中标,中标数额共计

人民币 3859 万余元,均由吕勇跃等人实际施工。经查,被告人蔡海鸥以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名义,参与上述全部串通投标行为并获利人民币 20000 元。被告人蔡海鸥又介绍温州百润建设有限公司、苍南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温州泰洲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荣裕建设有限公司、平阳丽通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上述部分或全部串通投标行为。

2、2022 年 9 月份,浙江佰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市(另案处理)为获取平阳县昆阳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锦屏小区的建设项目,通过温州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泽(另案处理)组织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浙江天瑜建设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采用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围标,并约定中标公司须将该项目转包给浙江佰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年 10 月 8 日,浙江佰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7723635 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经查,被告人蔡海鸥以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名义,参与上述串通投标行为并获利人民币 45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海鸥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24500 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海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

前供述,同案犯吕勇跃、陈存江、朱朝浪、朱志刚、陈倩倩、曾文轼、林心怡、吴德静、陈晓瑞、王东、林浩、曹晨野、黄小红、李明市、谢林敏、陈舜记、章敏、章泽的供述,证人支晓晓、赵慧敏、陈必的证言,招投文件,保证金缴纳情况清单,银行明细,评标报告,商务得分表,评标结果表,合同签订申请表,招标中标通知书,转账回单,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海鸥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海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

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海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蔡海鸥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45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游乐

人民陪审 王素

人民陪审 季上

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   陈蕴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