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温州瑞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供应商泄漏专家个人信息,使其中标,并事后接受贿赂。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处以罚款70000元,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1年。
案情详情
瑞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财执法〔2024〕13号
当事人:温州瑞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7FWT0901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院士路286号(公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2024年1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机关移送检察意见书、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反映“瑞安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环境友好)工程”项目(项目编号:WZRZ20220604,以下简称项目一)、“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功能布局优化提升改造工程 ”项目(项目编号:WZRZ20220806,以下简称项目二)你单位工作人员吴某某在采购过程中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5日,你单位工作人员吴某某作为评审活动监督人组织参与项目一评审活动。评审开始之前,项目一原评审专家请假,专家库系统随机补抽评审专家,你单位工作人员吴某某将临时补抽专家孙某的个人信息告知供应商浙江壹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挂靠人林某某、杨某,由双方直接联系。评审过程中,孙某在浙江壹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标书得分基础上打了高分。经磋商小组评审后,确定浙江壹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2022年8月29日,你单位工作人员吴某某作为评审活动监督人组织参与项目二评审活动。评审开始之前,项目二原评审专家请假,专家库系统随机补抽评审专家,你单位工作人员吴某某将临时补抽专家陈某某甲的个人信息告知供应商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挂靠人林某某、杨某,由双方直接联系。评审过程中,陈某某甲在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原标书得分基础上打了高分。经磋商小组评审后,确定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为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吴某某系你单位股东,负责单位招投标代理事务,且为上述两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监督人。在上述两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吴某某收到林某某赠与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好处费。
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为:一、项目一、二磋商文件、评标汇报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项目一施工合同、项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瑞安市公安局对你单位负责人员吴某某、评审专家孙某、陈某某甲、挂靠人林某某、杨某作出的讯问笔录,对供应商浙江壹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乙、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作出的询问笔录;三、本机关对吴某某、孙某、陈某某乙、陈某某甲、郑某某、杨某作出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作为项目一、二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供应商泄漏专家个人信息,使其中标,并事后接受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所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瑞财罚听字〔2024〕第10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处以罚款70000元,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1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要求如期缴纳上述罚款金额,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安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