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关怀版
退出关怀版

借用资质串通中标上亿项目,1人判刑!

打印

案情概述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易会丰与王国淼(另案处理),以给付年度资质使用费或中标工程管理费方式,借用两家公司资质参加温州地区相关工程项目的投标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易会丰、王国淼决定同时控制之江公司、华鼎公司参与投标,易会丰决定两家公司的商务标报价,王国淼指使员工郭某、汤某制作招投标材料,并指使员工陈某1、温某分别担任之江公司、华鼎公司代理人参加招投标,易会丰、王国淼分别指使公司出纳谢某向之江公司和华鼎公司转账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最终,该项目由之江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29826888元

2022年12月16日,被告人易会丰与王国淼同时以正坚公司、之江公司、华鼎公司参加投标,王国淼指使员工郭某、张某制作招投标材料,易会丰决定三家公司的商务标报价。最终,该项目由之江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354200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易会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80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详情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03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县前头县前大楼E101号东边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85738350。曾因串通投标于2022117日被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并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诉讼代表人徐珍,女,1989224日出生,浙江省丽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正坚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易会丰,男,1978314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正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温州市龙湾区。因本案于20239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江川,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23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易会丰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珍、被告人易会丰及辩护人吴江川到庭参加诉讼。侦查人员张华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易会丰与王国淼(另案处理)均为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坚公司)股东,先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1130日由王国淼变更为易会丰),分别负责项目施工与招投标,与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公司)、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达成约定,以给付年度资质使用费或中标工程管理费方式,借用该两家公司资质参加温州地区相关工程项目的投标。

2019831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浙江**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一期)2标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易会丰、王国淼决定同时控制之江公司、华鼎公司参与投标,易会丰决定两家公司的商务标报价,王国淼指使员工郭某、汤某制作招投标材料,并指使员工陈某1、温某分别担任之江公司、华鼎公司代理人参加招投标,易会丰、王国淼分别指使公司出纳谢某向之江公司和华鼎公司转账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最终,该项目由之江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29826888元。

2022121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委托温州众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葡萄路(葡萄棚河-过境公路)官网及配套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易会丰与王国淼同时以正坚公司、之江公司、华鼎公司参加投标,王国淼指使员工郭某、张某制作招投标材料,易会丰决定三家公司的商务标报价。最终,该项目由之江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3542003元。

2023923日,被告人易会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已退获利500807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被告人易会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易会丰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对被告人易会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易会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有近百家企业参与投标,易会丰仅与两家公司围标,中标后自行施工,目前工程完成情况良好;2、易会丰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提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易会丰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易会丰及同案人员王国淼的供述,证人郭某、陈某1、温某、汤某、张某、谢某、王某、赵某、陈某2的证言,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招投标项目资料,盈利情况核算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正坚公司登记情况、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易会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易会丰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易会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被告单位正坚建设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80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星火

审判员    何娇

人民陪审员    张作潮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洁浩

代书记员    邹齐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