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为实现中标目的,上隧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陈思慧与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1双方串通投标,经操作,5家公司商务标报价均贴近最高限价。后联合体成功中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思慧、王义伟结伙违反国家招投标法规定,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思慧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人王义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件详情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03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思慧,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3年6月19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超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小龙,上海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义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因本案于2023年6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祥君,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2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慧、王义伟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人陈思慧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故于2024年3月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思慧及其辩护人王超强、被告人王义伟及其辩护人孔祥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22日,招标人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温州市府东路过江通道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府东路项目)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规定府东路项目于2022年9月27日在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进行评标开标工作。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隧公司)、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上隧、兴业联合体)参与投标。为实现中标目的,上隧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陈思慧与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1双方约定,由上隧公司负责商务标,兴业公司负责技术标。
2022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思慧指派上隧公司台州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即被告人王义伟协助张勇(已起诉)到杭州与其他单位协商府东路项目事项。张勇邀请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赵连登、毛新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赵春辉、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基础公司)王剑、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谢治国(均另案处理)等人参加会议。会议过程中,张勇提议参会公司在府东路项目投标中以贴近最高投标限价的原则报价,中铁十四局等参会公司均予以认可。同时,会议过程中及会后被告人王义伟向被告人陈思慧汇报了会议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2022年9月27日,上隧、兴业联合体及中铁十四局、中铁四局、上海基础公司、宏润公司等公司牵头的相应联合体均参与府东路项目投标,五家公司商务标报价均贴近最高限价。最终,上隧、兴业联合体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332342.4549万元(以下币种同)。
被告人陈思慧于2023年6月19日主动到案,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义伟于2023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思慧、王义伟结伙违反国家招投标法规定,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思慧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王义伟系从犯(当庭补正),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被告人陈思慧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作罪轻辩护。
被告人王义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作罪轻辩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陈思慧、王义伟及同案人员张勇、赵连登、毛新杰、王剑、赵春辉、谢治国的供述,证人肖某、叶某1、宣某、吕某、顾某、陈某、何某、朱某、徐某、李某1、向某、叶某2、戴某、李某2、郑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营业执照、员工信息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投标管理办法、经营工作奖励通知,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慧、王义伟结伙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义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思慧、王义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思慧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义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振宇
人民陪审员 周盈盈
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