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2023年6月20日
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约束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主体交易和履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温信用办〔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温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责任部门。
第四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在招标投标活动、标后检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交易履约不良行为记分和公示期基准》(见附表)所列情形的,应当向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行为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确认不良行为信息后,按照附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交易履约不良行为记分和公示期基准》予以记分管理,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综合平台。
第六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实行记分制,投标人每条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周期为2年,以不良行为发生日或被处罚、通报等日期为起始日期。
同一单位或同一项目在计分周期内如存在多项不良行为信息的,叠加计分。记分周期到期,该条计分自动清零。
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视情选定期限。
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收到反映的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发函告知,告知函的送达可以采取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投标人对不良行为信息不存在异议的,或收到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计分。
(三)若投标人对不良行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异议,将不予受理。
(四)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予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不良行为信息记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公示载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综合平台。公示的内容包括被公示单位的名称、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计分起始日期及公示期限等。
第九条 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在记分周期内按累计分值实行三色分档。具体分档标准:0≦计分<20分,不良行为档次为绿色;20分≦计分<60分,不良行为档次为黄色;计分≧60分,不良行为档次为红色。分值及档次信息录入温州市统一投标人主体信息库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综合平台公示。
第十条 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将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列入标前监督检查参考内容。
项目招标人可将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环节及“评定分离”定标环节的重要参考因素。
项目招标人在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时,可将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投标人承诺践诺信息、不良行为分值及档次信息,按规定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