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村A-05、A-07、A-08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代建开发项目、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村城中村改造二期(状元北单元A-10、A-14、B-01b地块)代建项目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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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文号:(2024)浙0304刑初8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执法部门:瓯海区人民法院

作出刑事判决的日期:2024年4月16日

内容: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村A-05、A-07、A-08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代建开发项目、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村城中村改造二期(状元北单元A-10、A-14、B-01b地块)代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被告人××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