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瓯海区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关于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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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瓯海区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关于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合作机制

 

根据市级部署,为进一步有效控制和预防招投标市场的职务犯罪,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区检察院、区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管委办)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合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

(一)成立检察、公共资源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区检察院和区公共资源管委办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负责共同研究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惩防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区检察院预防科和区公共资源管委办督查科,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履行日常管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和部门例会制度。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通过会议定期交流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惩防工作情况,通报相关政策和工作信息,共同探索和研究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及新情况、新动向,及时研究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对策措施。

二、合作目标

通过建立并完善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措施联动,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规范教育、宣传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有效控制和预防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经济秩序。

三、主要合作内容

(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公共资源管委办在权限范围内尽可能向检察机关提供招投标各环节相关信息资源(包括招标公告、招投标文件、编制单位、业主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专家及中标企业、投诉举报等资料信息),检察机关应向公共资源管委办提供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行贿受贿犯罪记录和行贿行为记录信息。信息每季度提供一次,不定期组织对共享的信息资源进行数据汇总、分析,提出合理性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运行机制。双方共同对相关共享信息资源负责,注意数据保密,避免造成不应有的负面作用,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正常运转。

(二)建立案件协同查处机制

公共资源管委办在督查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应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做好相应防范工作;检察机关发现或收到有关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经初查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根据管辖范围适时向公共资源管委办通报;公共资源管委办发现违法违纪线索,需要检察机关协助的,可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查办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建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利用信息资源、督导检查与联席会议,定期对招投标领域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情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警预测,并形成风险分析报告,提供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协同开展招投标工作督导检查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根据投诉或分析研判的信息不定期对招投标某一环节违法犯罪隐患风险,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和行业优势,结合招投标工作实际,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开展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努力形成制度健全、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双方应对防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五)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与警示教育

运用各种资源,通过座谈会、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预防咨询等形式,面向公共资源管委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中标企业、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人员开展预防宣传与警示教育,构筑抵御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和法律底线。

四、其他事项

(一)本合作机制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根据我区招投标工作实际情况变化,合作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视情可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二)区检察院、区公共资源管委办对开展上述合作的问题与经验定期进行分析和总结,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重视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