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毅民,身份证号码3****************6,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飞霞南路朝霞大楼B1幢803室,联系电话138****5767。
当事人二:*吉安,身份证号码3****************6,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50弄10号106室,联系电话139****1573。
当事人三:*建全,身份证号码4****************2,住址为杭州市拱墅区信义坊3幢5单元102室,联系电话135****1004。
当事人四:*瑀,身份证号码3****************2,住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星州花园圣陶沙韵70幢3单元402室,联系电话135****4927。
当事人五:*新南,身份证号码3****************6,住址为杭州市拱墅区香槟国际公寓5幢3单元1001室,联系电话:133****9333。
本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了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的投诉,在投诉调查中发现,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1)中标候选人的技术资信标两次评审得分均为29.27分,其中技术资信评分表中第2点“投标型号产品的绿色环保能效认证”的得分均为2分;(2)《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2.3技术资信评分第2点“投标型号产品的绿色环保能效认证:②投标型号获得ISO25745(TUV)能效认证A或VDI14707能效认证A的得1分。注: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投标型号的能效证书复印件,不提供者或型号不一致,不得分”已明确评分标准;(3)中标候选人的技术资信标第72页投标电梯技术规格及主要技术指标中的“规格、型号”为MAXIEZ-CZ;(4)中标候选人的技术资信标第177页能效证书中“Applicant: MITSUBISHI ELECTRIC SHANGHAI ELECTRIC ELEVATOR CO.,LTD”,翻译成中文意思为“申请人: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Lift Model:MAXIEZ”, 翻译成中文意思为“电梯型号:MAXIEZ”。通过扫描证书右下方二维码,显示制造商为MITSUBISHI ELECTRIC SHANGHAI ELECTRIC ELEVATOR CO.,LTD,翻译成中文为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5)中标候选人的技术资信标第83页注明“设备样本附在技术资信标正本后”;(6)电梯MAXIEZ-CZ系列样本背面清楚的印制了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
综上,汤毅民、胡吉安、宋建全、王瑀、周新南于2020年6月10日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的评审工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汤毅民、胡吉安、宋建全、王瑀、周新南于2020年6月28日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的复评工作,针对异议函的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时间;
2、2020年6月10日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会议签到表1份;2020年6月28日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会议签到表(复评)1份证明汤毅民、胡吉安、宋建全、王瑀、周新南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3、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招标文件,证明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和相关评标标准和方法;
4、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二次招标)招标文件,证明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已重新招标;
5、中标候选人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技术资信标1本、MAXIEZ-CZ系列电梯设备样本1本,证明中标候选人所投的电梯(型号MAXIEZ-CZ)的制造商不是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6、2020年6月10日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评标书面报告、评分汇总表、商务标得分表、技术资信评分汇总表、技术资信评分表等评标室评标资料原件1份;2020年6月28日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复评报告、情况说明、评分汇总表(复评)、技术资信评分汇总表(复评)、技术资信评分表(复评)、等评标室复评资料原件1份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7、*毅民、*瑀、*新南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毅民、*瑀、*新南是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不承认违法事实;
8、*吉安、*建全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吉安、*建全是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承认违法事实;
9、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5位被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本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给汤毅民、*吉安、*建全、*瑀、*新南邮寄了《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住建告〔2021〕第1号)。5位当事人均已签收。*毅民、*建全、*瑀、*新南4位当事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申诉书,提出以下4点申诉意见:1、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核对了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能效证书内容中型号符合投标型号,证书上加盖了制造商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公章。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规定的得分条件。2、告知书中描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中标候选人所投型号MAXIEZ-CZ不是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生产没有事实依据。3、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引用法律条文错误。4、行政处罚告知书未签署具体日期,应为无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1点申诉意见, 本机关不予采纳。理由:违法事实清楚。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2点申诉意见, 本机关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了修改。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3点申诉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并没有错误,引用的法律名称存在笔误,现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了修改。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4点申诉意见,本机关不采纳。理由:本机关存档行政处罚告知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送达当事人的处罚告知书遗漏具体日期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效力。
当事人*吉安于2021年1月1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陈述意见,表示自己在2020年6月28日复评会上已经明确表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和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不是同一个企业,并持不同意见,但是最后还是以大多数评委意见为准,在相关条款中打分确认,请求免于处罚。
针对*吉安提出的陈述意见,本机关不采纳。理由:在评审过程中,胡吉安没有提交持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或在评标书面报告上注明持不同意见。不存在影响量罚的不予处罚事实。
本机关认为:*毅民、*吉安、*建全、*瑀、*新南5位当事人在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评审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
鉴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导致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E-a42-1二期地块)建设项目-电梯工程重新招标,已造成严重后果。故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权力基本码“处罚-01018-000的子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之规定,本案的处罚等次属于二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我局决定对*毅民、*吉安、*建全、*瑀、*新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禁止在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