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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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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南)建罚决字〔2022〕00029 

事人:  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 龙, 1958 年 10 月 14 日出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7109 40160G,住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三江商厦 5 号;当事 人:徐大龙,身份证号码: 330724195810145219,地址:杭州市西 区曙光路 126 号 1 单元 302 室。 

2022 年 7 月 7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  其他部门移送发现当事 县城新区苍南大道(苍南互通口至萧江塘河桥段)综合整治提升 工程中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 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 的规定,于 2022 年 09 月 2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单位)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 中心参加县城新区苍南大道(苍南互通口至萧江塘河桥段)综合 整治提升工程(标价人民币 30948526 元)公开招投标。根据苍南 县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苍南县公安局笔录等相关证据显示, 2 021  8 月份,林初所得知缪仁孝准备参与苍南县县城苍南大道提  升工程、车站大道提升工程的围标。为了从中获取好处费,林初所 联系了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何含群、浙江吉瑞建设 有限公司林伟伟提供公司的资质及相关材料,伙同缪仁孝一起串标

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苍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浙 0327 刑初 156 号、   刑事判决书(2022)浙 0327 刑初 285 号证据证明了案件来源;  3、苍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浙 0327 刑初 156 号、   刑事判决书(2022)浙 0327 刑初 285 号、苍南县公安局相关谈 录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经过; 


5、寄单号、询问通知书及苍南县住建局调查(询问)笔录证 明了我局已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

2022 年 12 月 01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苍南)建 先告字〔2022〕00029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利。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但提出行使 听证  

当事人相关申请资料,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组织召开 县城新区苍南大道(苍南互通口至萧江塘河桥段)综合整治提升 程听证会,就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不具有‘ 串通 ’故意 ”等问题,我局认为依据法院判决及公安笔录等内 容,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事

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县城新区苍南大道(苍南互通口至萧江 河桥段)综合整治提升工程中实施的串通投标 的行为,违反了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 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 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已构 违法行为。

鉴于事人 违法行为 ,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二款并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序号 204 处罚-00978-000 第三类(中标项目金额在 2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8‰以上 l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

以上 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l0‰的罚款人 民币,计拾万玖仟肆佰捌拾伍元贰角(309485.2 元),对直接负 责人徐大龙处单位罚款数额(309485.2 元) 10%的罚款,计人民币 叁万零玖佰肆拾捌元伍角(30948.5 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苍南县农商银营业部(账号:  201000020993840;收款人:苍南 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执收单位代码: 416001;收入编码: 020 057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苍南 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 强制执行。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印章) 2023 年 02 月 24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并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版)序号 204 处罚-00978-000 第三 (中项目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中标项 目金额 8‰以上 l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以上 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