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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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海)建罚决字〔2022〕00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小忠


执法部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在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招投标活动中,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内容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第204号,决定对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中标金额(39519359元)8‰的罚款,暨人民币三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316155元)的罚款,对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中标金额(39519359元)8‰的罚款,暨人民币三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316155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