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住建罚决字〔2022〕第03-2号
被处罚人: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小忠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86670083H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201室(第3间)
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于2022年4月12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单位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内容一致。该项目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39519359元,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均未中标。针对上述问题,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案予以立案调查,该案承办人员为徐重阳(执法证件号:11030316054),姜美曦(执法证件号:11030316045)。
现已查明,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于2022年4月12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单位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内容一致。该项目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39519359元,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均未中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投标中的投标函1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事实。
2. 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投标中的投标函1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事实。
3. 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投标中的技术标1份共60页,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投标中的技术标1份共60页,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评标委员会决议1份共1页,评标委员会对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询标记录1份共1页,评标委员会对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询标记录1份共1页,证明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中技术标内容一致。
4. 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项目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该公司承认其技术标内容与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一致。
5. 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该公司承认其技术标内容与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致。
6. 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共1页,证明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7. 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共2页,证明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8. 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中标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该项目中标金额及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未中标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在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二期)招投标活动中,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内容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
2022年6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上述两个涉案当事人未中标,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第204号“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中标金额(39519359元)8‰的罚款,暨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316155元)的罚款。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所处罚款交到温州银行瓯海支行(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260001201050275690005)。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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